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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2024年04月27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桂财监〔2024〕15号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4-28 12: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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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监〔2024〕15号

当事人:韦海

执业证书编号:4501001407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本厅对你任职的广西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2年5月30日出具的正德审报字〔2022〕2-0115号审计报告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现将查出涉及你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一)违反规定对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不恰当地发表了审计意见。

你签字出具的正德审报字〔2022〕2-0115号审计报告,在广西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工程造价咨询”且代建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明确表示不同意再审计的情况下,对广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并已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咨询单位签章确认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结算报告进行了审核,核减工程结算造价1,480,885.61元,不恰当地根据核减后的金额对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进行计算并出具了审计意见。

以上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足球竞彩app哪个靠谱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根据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工程建设总工期30个月,自取得项目开工许可证之日起计至项目建设验收合格之日止,超过总工期不能交付使用时,代建单位要承担违约责任,超过总工期60天时,建设单位有权单方撤销代建合同关系,另行组织项目继续建设,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广西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实施审计时已取得该合同,并在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于2016年5月14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0年8月5日竣工验收,实际工期约为50个月,比代建合同约定的工期滞后约20个月,在未明确工程超期违约责任及其分摊方式的情况下,对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发表了审计意见。你签字出具的正德审报字〔2022〕2-0115号审计报告披露了超期情况,并说明“目前双方尚未就工期滞后原因及相关违约情况达成一致”,但未披露委托代建合同与超期相关的条款约定,以及工程超期违约责任及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以上(一)(二)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审计责任。

二、处罚决定

针对你的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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